安联附加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适合人群 | 期限最长1年 | 0-60周岁可投保
1 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000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症状或体征,并且按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由相应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立即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由相应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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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疾病给付 | 500000 |
<p>1.首次重度疾病给付</p><p>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保险合同对重度疾病的约定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p><p>2.第二次重度疾病给付(仅计划一适用)</p><p>保险公司确定并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保险合同对重度疾病的约定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p><p>3.第三次重度疾病给付(仅计划一适用)</p><p>
</p><p>保险公司确定并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保险合同对重度疾病的约定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度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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