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青云卫2号少儿重疾险

适合人群 | 期限最长保30年、保至70周岁,终身 | 28-17周岁可投保 

1 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
<p>128种,赔1次,100%保额</p><p> </p><p>重疾赔付后,若轻中症责任尚在,各限赔1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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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障1 200000
交费期内确诊合同约定重疾,返还已交保费,1次为限 对于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20年、30年或35年的,若被保险人分别于第十个、第十五个、第二十个、第三十个或第三十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或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00%给付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上述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确诊30种中症给付6万元,2次为限,不分组,无理赔间隔期病种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一疾病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30项,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中症疾病的定义”。 确诊51种轻症给付3万元,5次为限,不分组,无理赔间隔期病种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一疾病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51项,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的定义”。 确诊20种少儿特定疾病,额外给付12万元,1次为限病种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我们已针对该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提供保障的少儿特定疾病共有20项,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 年满18周岁前因治疗白血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给付10万元,1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白血病,且我们已针对该白血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之前因治疗白血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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